市化工节能与防腐蚀技术协会负责人答记者问.doc
重庆市化工节能与防腐蚀技术协会负责人
就万州7.27事故答协会人员问
问:据媒体报道,因违规操作,万州某公司储罐防腐施工时发生爆燃,造成五人死亡的惨重事故,请介绍一下协会了解的信息。
答:万州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其氯酸钠生产车间的电解液储槽、厂房等防腐蚀大修理工程发包給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防腐蚀施工。
2007年7月24日,乙方进场在氯酸钠电解液储槽(Φ6000×7500)内搭脚手架。7月26日至27日上午。有两名工人进内铲除原有破旧的玻璃钢内衬,下午施工人员增至6人。4时30分左右,罐内突发爆燃,除事前一人出罐饮水逃过一劫外,罐内五人全部遇难。爆燃持续约20分钟,伴有啪啪的爆炸声。用灭火器灭火无效,直至接通水源后才控制住火势。
出事储罐为装氯酸钠电解液的已闲置很长时间未用的空罐,原内衬环氧呋喃玻璃钢已损坏,本次施工内容即为重新内衬。
氯酸钠(NaClO3)为无色或白色(有时呈微黄色)不含结晶水的粒状结晶体,无臭,味咸而凉,易溶于水,吸潮性强,属强氧化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遇酸、受热放出氧气和氯气,撞击、摩擦或与硫、磷、碳等接触时会发生燃烧或爆炸)。且有毒。
按原化工部《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制度》中设备维护检修、防腐、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程规定,该设备物料放完后,即在空置前就应清洗干净。本次移交乙方施工前应再次进行彻底清洗后移交,才符合设备安全检修规程的要求。
按现行的《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的规定,乙方7月27日作业属于进行“3.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起始阶段—手工或动力工具清除旧涂层作业。
媒体的报道因缺乏专业知识,可以理解。
问:听说从出事的罐内发现有烟头,死者身上也带有打火机、香烟等物,操作者违反了防火安全规定,六名工人是否应该担责?
答:进入氯酸钠生产厂区内应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等。外来施工人员能带入这些东西,属于甲方安全教育和检查管理方面疏漏。
HGJ229-91规范中的“11.安全技术”对化工防腐蚀施工人员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乙方对上岗人员的管理失责。
很明显,甲方和乙方在防火安全管理上都违反了原化工部顾秀莲部长的禁火令。
这次事故的祸首是氯酸钠。据乙方陈述,搭施工脚手架时就发现罐内有残液,还有白色块状结晶物。甲方有人解释是氯化钠(电解原液)沉淀结晶物,未引起注意。(其实。氯化钠也不应存在,它会影响金属表面处理质量)。从爆燃情况看,罐内的氯酸钠量当不在少数,工人抽烟和使用手工或动力工具清理表面都迟早会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问:应如何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事故?
答:第一,密闭容器内防腐施工,特别是涉及旧防腐层清除作业的,进罐前,必须先由甲方(或在甲方指导下由乙方承担)进行置换、清洗(或浸泡),经化验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写好纪要留档;第二,对甲方的技术方案,一是要坚持按HGJ229-91(涂装按SH3022-1999)进行审查,不能为拿到工程而放弃原则,影响施工质量。本案中,甲方提供的技术方案中,内表面处理质量Sa2.同衬里材料不匹配,外表面“St2.5”更是缪误;第三,要重视双方的技术交底内容,用好知情权,主动争取甲方作生产现场环境的防火安全培训。